发布时间:2025-04-05 19:21:49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在研究方法上,也有多途并进,比如人类学的方法注重实地的观察和描述,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有关的研究很多依赖于实验研究等。
既然承认了法律无法自洽,为什么还要对法律之外因素导致的案件放任自流?已有的经验表明,在转型社会以及不稳定因素多的社会中,法学对社会科学知识有特殊的偏好和需求。因为作为学术研究而言,没有哪一种理论能够解释具体现象的每一方面[9]。
分析法理学的中心任务不是,或者至少不应该是回答法是什么,而是证明这个问题的无意义,因为它只会引起混乱[17]。霍姆斯说:就实践而言,人都注定是地方性的。同样,个人的学术评价,必然有片面性,甚至事后看来自己也认为是错误或意气用事。忽略、忽视理论的经验基础,往往会无解、误用理论[18]。或者说,不完全研究正是学术的魅力所在,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如果真能穷尽,那么学术的使命也完成了,学术可以终结了。
至于,法律怎样基于法律而建立,依旧没有答案。当然,研究方法的国际化是陈文故意忽视的,意图用研究材料的地方化来反证社科法学的局限性。利益可能是实质性的,也可能是精神性的。
尽管在上文的描述中,村民对法律和政府作为纠纷解决的资源存在生疏、模糊以及怀疑的认识,这些资源仍在村民的主观世界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村民们认识到只有他说了算数。媒体在纠纷解决中的力量日渐为社会所认识,但是在所采访的人群中,也没有得到村民的主动指认。老人给了派出所400元,派出所就把老人的怀疑对象侄儿打了一顿了事。但是,大多数村民对于司法部门的印象是模糊的。
随着村民与外界接触的增加,小家庭的衍生,市场经济模式下个人精神的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资源的不确定性增加。面对特定的纠纷,纠纷主体,或者说村民,在选择特定纠纷解决资源进行解决时,显然是要建立关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分类和对所面对纠纷的分类的对应关系的,这种分类在选择中是起到重要作用的。
调解主任理论上专门负责纠纷的调解,但是据村长介绍,一般小事调解主任去,大事则大家一起去。——基本上是领导意识,领导说了算。她的朋友来反应的问题是她长久得不到解决的婆媳纠纷。经济上、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村民群体,对这样一些资源的利用处于明显的弱势。
制度内资源的不足和制度外资源的不确定,可能是大量村民在叙述中提到靠自己,在行为上希冀于上面来调查的人的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次实地调查样本的数量和结构。顶多最后找一个没头没脸的给你陪陪小心,说说好话。[22]Pruitt和Rubin则认为,首先利益的考虑不仅是针对自己,也可能针对对方。
虽然因为种种个人和社会的因素,个人叙述中的纠纷解决资源多有出入,但其基本格局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比如有位妇女提到,两口子吵架,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自己生气。
兄弟之间起纠纷至于斗殴。[26]Anselm.Strauss,Mirrors and Masks:the Search for Identity,Glencoe,IL:Free Press,1959. [27]samuel L Popkin,The Rational Ped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作者利用大量资料证明农民决定和行为的理性。
六、结论 我们调查的时间和人群都很有限,但是我们调查的结果很大部分还是可以得到现有相关研究的印证和支持。在我们的调查中,小部分村民表示对一些纠纷解决资源有灵活的选择。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纠纷解决资源的获得具有很大的个人特征。有村民叙述,说有人要到他这里来闹事,他说,我不怕。面对特定的纠纷和社会环境,纠纷解决资源的可及性程度是分等级的,这样的等级排列直接关系到纠纷主体对特定纠纷解决资源的选择与利用。基本上学历相对较高,在村外时间比较长,与村外有较多接触的村民对制度层面资源的理解要更明确,制度层面的资源在他们主观世界中占据更清晰的,更具体的位置。
[19] 行政方面,上文提到了乡长和书记对纠纷解决的涉及,相比较而言,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行政机构,具有更直接和重要的位置。夫妻关系不好,就忍了。
你找县,县里给他说话。村里在外面工作的人也会经常被村民提到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资源,村民会单独依靠这些人解决纠纷。
也包括有一定知识的人,比如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法院也是这么想的,你这个小事,也不能给我多少钱,我也不马上给你解决。
你没人,人家都不会要你的钱。另外,我们也没有在采访开始的情况下就提供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因此村民委员会中一般设立治保、调解等职位,专门为解决村落纠纷设置。有位村民解释当地没有人打过官司时,明确地表示,这不是因为当地的人好,而是经济条件很差,打官司要钱,没钱就不打官司。
国内学者在对中国农村纠纷解决的研究中,开始对纠纷主体,即普通村民,有更多的关注。村里调解不成,经过司法所,也不解决问题。
聪明能干,有经济实力的人还是有发财的。公安系统在各乡镇设有公安派出所,但是,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与乡土社会中的大量日常纠纷的司法解决关系并不大。
资源具有一定的可及性。[15]刘广安、李存捧列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家族调解、亲友调解和邻里调解等一并归为当代中国的民间调解的主要方式。
[14]贺卫方,见前注[12],页275。包括交通和人际因素在内的环境障碍以及因法律服务匮乏而导致的操作障碍等。但是,对于这一类资源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村民却已经存在相当多的怀疑。如果纠纷发生于本家族与外族,本组与外组,那么,家族和组在纠纷解决中将会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很多认识来自对村内发生现象的观察。娘家很远,去不了,怎么办,就不打了,就生气。
至于法院,在我们调查的县,大致是一个乡一个人民法庭,——在中国的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由于财政、人员以及其他的原因,也有数个乡设一个人民法庭的。比较适合日常生活中最频繁发生的纠纷,而且这些资源的利用结果在村民看来不伤和气。
有的村民认为人更重要。而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则表示了对各种纠纷解决资源的没有信心,由此意味着在实际生活面对纠纷时,可能放弃对所有资源的选择和利用以解决问题,而采取忍了、拖着、自杀以及其他更极端的个人行为来对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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